使用仲裁程序的原因主要在于其 独立性、公正性、简便性、快速性、灵活性以及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以下是详细解释:
独立性:
仲裁程序由双方指定的中立仲裁员或仲裁小组进行,其决定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并且可以执行。这种独立性确保了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从而能够公正地处理纠纷。
公正性:
仲裁程序能够确保争议的公正处理,避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对待。仲裁员通常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
简便性:
仲裁程序相对简便迅速,能够有效减少争议解决的时间和成本。与复杂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更加灵活,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调整程序和流程。
快速性:
劳动仲裁一般60天出结果,且胜负一览无余,无需二审。这种高效性使得仲裁成为解决紧急纠纷的理想选择。
灵活性:
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调整程序和流程,包括选择仲裁员、设定程序范围以及调整步骤等。这种灵活性使得仲裁能够适应各种复杂的争议情况。
强制执行力:
劳动仲裁后下达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执行力确保了争议得到及时解决,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综上所述,仲裁程序因其独立性、公正性、简便性、快速性、灵活性和裁决的强制执行力,成为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纠纷的重要途径。无论是从效率、公正性还是灵活性等方面考虑,仲裁都是现代劳动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