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它具有以下特点:
适用范围:
普通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以及案情复杂、短期内不易查清的案件。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方式:
普通程序通常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在一般情况下,普通程序需要采用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不适用独任审理。
开庭审理阶段:
普通程序的开庭审理包括准备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或判决等阶段。
审判程序通则:
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
法律依据:
普通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综上所述,审判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的法律地位。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