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审批流程
刑事传唤:承办执法人员需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相应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行政传唤: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口头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需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无需提前审批,但事后需在笔录中体现。
强制传唤:当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时,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对其进行传唤。传唤应当发出传唤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1条至104条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传唤的程序,包括传唤时间、传唤方式、传唤地点、传唤持续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实施程序
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开具《传唤证》:承办执法人员需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出示工作证件、表明公安民警身份:对被传唤人进行传唤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并表明身份。
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在执行传唤前,应当核对并确认被传唤人的身份。
出示《传唤证》: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并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依据。
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指定地点:根据传唤类型和具体情况,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询问。
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记录传唤过程: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通知家属: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被传唤人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其他注意事项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以上是传唤的具体程序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