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程序流程如下:
提起申诉的条件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可提出申诉。
申诉一般是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后提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刑事终审判决、裁定的,应向原终审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
申诉最迟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材料准备
申诉状。
一审、二审裁判文书。
申诉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手续(如委托律师)。
新的证据材料(如有)。
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法院要求)。
申诉受理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法院应在三至六个月内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会召开听证会。
如申诉人具备申诉条件的,法院应决定重新审判。不具备申诉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申诉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
审查后,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书面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
审查结果的处理
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会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申诉人坚持申诉,可能会被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的,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复查或再审。
建议:
在提起申诉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申诉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申诉过程中,保持与法院或检察院的沟通,及时补充或修改申诉材料。
如遇复杂情况,可考虑向上级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以获得更高级别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