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公告后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发出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人民法院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同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信息通报与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履行义务与解除失信
对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被执行人,如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可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删除。此外,被执行人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和解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等方式来解除失信状态。
自动解除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的会延迟1-3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异议申请与纠正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对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纠正。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成功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
总结:
失信公告后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与信用惩戒、履行义务与解除失信、自动解除以及异议申请与纠正等步骤。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毕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通过相应程序从失信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