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止是指在 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定的原因,导致仲裁活动暂时无法进行,需要等待这些障碍消除后再恢复仲裁程序。这些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
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当仲裁程序中止时,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中止原因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建议: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以便妥善处理仲裁程序的中止和恢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