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适用的程序主要是 普通程序。具体而言,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执行程序异议和追加变更当事人异议。其中,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适用一裁一复议,执行程序异议和追加变更当事人异议适用一裁两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指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针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并请求法院作出相应裁决的案件。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举证责任由案外人承担,即案外人需要对其主张的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提供充分的证据。
此外,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包括:
1. 对执行异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2. 对执行异议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3. 合议讨论并报院长批准。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主要适用普通程序,并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审查处理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异议类型,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