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税款
清算组需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和债务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
处理剩余财产
清算组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参与民事诉讼
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制定分配方案
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破产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登报声明
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这些步骤共同构成了破产清缴的完整程序,确保了企业破产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了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