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按照规定的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这一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书。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理准备
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举行听证会等程序,以查明事实。
审查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在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可以是维持、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送达与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在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法院裁定。
其他相关程序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但需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
行政复议程序还包括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
通过以上步骤,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旨在确保争议得到公正、高效和透明的解决,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