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会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如果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后,如果认为符合逮捕条件,会作出逮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决定不逮捕,会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执行
公安机关在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会立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如果被逮捕人拒绝签字或按手印,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讯问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总结起来,警察抓人需要经过 立案、侦查、提请逮捕、批准逮捕、逮捕执行和讯问等程序,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