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登记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发布征地公告
市县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如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为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登记申请人需提交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如果未如期办理登记,补偿内容一般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方案需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然后报市、县政府批准。
确定和批准机关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具体实施,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补偿登记后的处理
征地人员对果树等附着物进行鉴别,不属于补偿范围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进行现场标记和告知。
属于应补偿范围的,制作征地补偿登记表,并由相关人员在现场签名确认。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补偿登记表上签名的,将相关果园的位置、面积、图斑号和权利人姓名做成标牌在现场插示,并由征地人员进行录像存档。
交付土地
补偿登记完成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征地补偿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议被征地农民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补偿登记,并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