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后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如果案件涉及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检察院需要通知作出这些决定的机关解除相应的措施。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于需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并将不起诉决定书连同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申诉和复议
被不起诉人或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申请复议。如果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终止复查。
这些步骤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