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委托
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法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委托人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将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指派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鉴定人应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包括主要的鉴定方法、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
补充鉴定
如果委托人请求的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
案件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
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侦查机关应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法医鉴定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些步骤确保了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司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