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救济是指 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他们可以向作出该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的内容和理由,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法院会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或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
特别程序救济的途径包括:
提出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特别程序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审查:
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法院会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或裁定。
驳回异议:
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程序救济的途径与普通民事案件的救济途径不同,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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