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送达程序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直接送达
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
可以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为送达,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方式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电子方式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这些送达方式确保了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