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回避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 申请回避,二是 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也可以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
申请回避的时间
当事人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
暂停参与工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复议
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其他相关规定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分别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这些步骤确保了回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