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伤残重审程序流程,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申报
伤残军人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申请评残。
初审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
公示
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通常公示时间为7天。
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至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鉴定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
审批
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复核
鉴定工作结束后,出具《军人伤残鉴定结论书》,结果上报军队所属伤残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伤残等级。
重新鉴定
如果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需要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提交的材料包括医院诊断书和伤员的人事资料等。
建议:
伤残军人应确保所有相关材料和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整个过程中,应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每一步骤都能顺利进行。
如果对评残结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