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主要特点包括:
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特别程序旨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态,而非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因此,这些程序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
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的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这一特点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后者通常实行两审终审制。
无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通常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而不是因原告的起诉。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没有对方当事人,因此不适用反诉和诉的合并。
审判组织的特殊性:
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别程序组成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免交诉讼费用: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特别程序的判决和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需要纠正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特别程序通常要求迅速审结,以提高司法效率。
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
这些特点使得特别程序在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时更加高效、简便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