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调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宣布开庭与重点说明
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仲裁庭调查,并告知当事人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
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提供证据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陈述与答辩
申请人简要陈述仲裁的请求和理由,或宣读仲裁申请书。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定的答辩。
第三人陈述或答辩。
证据交换与质证
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应经双方辩认,互相质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查明身份,告知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方的意见。
补充证据与变更请求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首席仲裁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
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期内提供。
结束调查与裁决
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调查结束,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期内提供。
争议事实查清后,仲裁庭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仲裁庭能够全面、公正地了解案件事实,为裁决提供充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