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并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首先接受来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各方面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对这些材料进行及时审查,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填写《立案请示报告》。
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侦查
对于已立案的案件,由承办人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
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审查起诉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若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提起公诉
若决定起诉,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并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时,需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审判则由法院决定。
不起诉决定
若决定不起诉,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
其他程序
公安机关请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些程序确保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