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荒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不平等特权:
在等级制度下,程序正义往往成为权贵们利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特权的手段。例如,在陪审团制度中,法官并不负责揭示真相,而是由陪审团成员和律师通过辩论来决定,这实际上为有权有势的人提供了操纵结果的机会。
司法独立性问题:
程序正义需要司法独立作为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独立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程序正义成为腐败的遮羞布。例如,在“决斗”这种生命司法解决形式中,有钱人可以通过雇佣神枪手来获得“程序正义”,而穷人则无法享受这种特权。
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程序正义在理论上遵循自主、公正、理性三原则,但在实践中,由于人性的弱点和程序自身的干扰,往往导致理论与现实脱节。程序正义并不能独立存在,而有赖于实质正义的评判标准,但二者并不能一劳永逸地实现社会正义。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混淆:
有时,程序正义被错误地认为大于结果正义,即过分强调程序的形式和过程而忽视其实质结果。这种观点是荒谬的,因为正义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而不仅仅是遵循程序。
公众认知与法律的冲突:
当程序正义明显违背普通大众的善良认知时,实质正义就可以突破程序正义,成为判决的依据。例如,在许霆案中,由于ATM机故障导致许霆可以随意取钱,但法律却以严格的法律程序判处他重刑,这显然与普通大众的认知相悖。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的荒谬主要体现在社会不平等特权的利用、司法独立性的缺失、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混淆以及公众认知与法律的冲突等方面。为了实现真正的正义,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确保法律能够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