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调查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扣押,并进行鉴定。
决策处理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如果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执行处罚
对于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将其送往拘留所执行。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特殊程序
对于未成年人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听证。
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拘留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