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搬迁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需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并进行上门核实。
作出征收决定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发出征收公告
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进行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评估
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施拆除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拆除。
行政裁决与强制拆迁
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依据生效的裁决,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其他相关手续
拆迁人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同时,需要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申领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这些程序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建议在整个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保持充分沟通,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及时公开,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