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命名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与备案
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需将拟用名称向相关民政部门或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包括地名初审表、土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平面图(规划局)等申报材料。
专家论证
预定名申请后,由地名办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并确定小区名称。
符合规范
小区命名应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尊重当地群众愿望,有助于社会和谐。
楼盘推广名要与正式审批名一致,不能使用生僻字、含有虚夸等内容的词语,也不得采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等。
审批程序
相关项目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表和申报所需材料,经过审查审核、征求意见、审批命名等步骤。
审批前需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审批后由民政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
使用标准名称
住宅区、楼宇在工程立项、规划、设计等时须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名称。
公告与备案
对核查准予许可的申报材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印发命名、更名通知,并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之日起15日内,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公告。
特殊规定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同级民政局的意见后批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小区命名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同时尊重当地文化和群众意愿。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以确保命名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