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起诉后被告人脱逃,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审理,且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建议:
审判实践中,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及时裁定中止审理,并确保相关情形消失后及时恢复审理,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了解中止审理的原因和恢复审理的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