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辩论原则
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支持起诉原则
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起诉。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同等与对等原则
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
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法院独立公正审理,不受干扰,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平等辩论等权利。
合法性审查原则
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法院审理案件时,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优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及时判决。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基本框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