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破产和解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破产程序可转换为和解程序。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需制定和解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法院批准后执行,以实现债务的清理和企业的复兴。
破产重整
如果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和法院批准,可转为重整程序。重整程序旨在通过对债务人的经营和财务进行重组,使其恢复盈利能力,从而拯救企业。
继续经营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允许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继续经营其业务,以维持企业的价值和员工的就业。但需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合法、公正,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程序转换的时机
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这些变更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策,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程序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