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是指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抗诉的程序主要根据抗诉的提出阶段和抗诉的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
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种抗诉也被称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
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
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抗诉的具体程序包括:
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并提出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应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通过上述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地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