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号的发布程序如下:
启动流程
省、市、县三级气象部门按照各自的预警信号发布分工,当预报本责任区内将发生或者监测到已发生达到预警信号制作标准的天气并将持续时,应立即启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流程。
会商与沟通
预警信号发布(含更新、解除)前,应加强上级气象台对下级气象台站的指导和上下级气象台站的会商沟通。例如,当省气象台预报将出现区域性突发气象灾害时,应及时通知和提醒有关省辖市气象台发布预警信号;当省气象台预报郑州市将出现区域性突发气象灾害时,应及时通知郑州市气象台,并由郑州市气象台通知和提醒有关县(市)气象局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签发制
预警信号的发布(含更新、解除)实行签发制。签发时间统一使用北京时,时间精确到分。省气象台由台领导或授权的领班预报员签发预警信号;省辖市气象台和县(市)气象局由分管业务局领导或其他领导签发预警信号。
值班与更新
自启动预警信号制作流程起,相关气象台站要实行值班制,严密跟踪天气变化情况,根据最新资料及时更新预警信号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要认真监听、监视和监看各种媒体是否按时并正确播出预警信息,发现有延误或错漏时,要进行登记并立即联系补发纠正。
统一发布制度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传播与接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总结:
预警信号的发布程序涉及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会商沟通、签发制、值班更新、统一发布制度以及传播与接收等多个环节,确保预警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以便公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