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在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会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具体程序包括:
征询最后意见:
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评议和宣判:
法官在评议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是全面讨论并评定案件的过程,之后进行宣判。
合议庭合议笔录和决议:
合议庭在开庭后会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形成合议庭合议笔录和决议。如果合议庭成员没有分歧,就直接下判决书;如果有异议和争议,需报分管领导审核,并可能上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判决。
表决和宣判:
合议庭成员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评议后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合议庭必须执行。
宣告判决: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这些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的合法性。建议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充分了解这些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