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的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庭前准备阶段
接受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审查管辖:法院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
会见被告人: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
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或当事人自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出庭准备:法院和当事人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开庭阶段
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给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机会。
评议、判决和宣判阶段
休庭后工作: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评议: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形成判决意见。
判决:合议庭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布。
宣判: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特殊程序
上诉程序: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以及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需要经过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重新审判。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开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体现法律的强制力和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