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职权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这包括明确法律授权、依法办事、依法取证、依法听证等。
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经过合法的程序,包括决策程序和决定程序。决策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分析研究、讨论决策等环节;决定程序包括制定决定方案、审议决定方案、签发决定文书等环节。
通知告知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告知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申诉、诉讼的途径。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申诉救济程序:
当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处理相关申诉或请求。
监督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接受上级机关、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这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打击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此外,对于检察院而言,其职权行使程序还包括:
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批准逮捕: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
复议与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行使职权程序包括法定程序、决定程序、通知告知程序、申诉救济程序、监督程序,以及检察院特有的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复议与复核、补充侦查等程序。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