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之所以是从新原则,主要是因为 程序法不创造新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提供法律救济和实现权利的方法和途径。程序法一旦生效,在其生效后进行的案件裁处均要按其程序要求办理,而不论案件是发生在其生效前还是生效之后。因此,程序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有助于新法迅速且准确地适用。
具体来说,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
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
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
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总结来说,程序法从新原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及时适用和有效执行,而不是为了追溯性地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也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引入新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