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案件走什么程序

时间:2025-01-22 01:14:31 程序应用

不起诉的案件走以下程序:

初步审查

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判断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如果认为案件应作不起诉处理,承办检察官需要撰写《不起诉意见书》,并说明不起诉的合理性。

集体讨论

承办检察官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内部的业务部门进行集体讨论。业务部门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讨论是否同意承办检察官的不起诉建议。讨论结论以多数意见为准。如果多数成员认为不起诉合理,则案件有机会进一步审查;若多数人不同意,则不起诉建议将被否决,案件可能重新审查或移送起诉。

副检察长复审

业务部门同意不起诉后,案件会报送给分管该部门的副检察长。副检察长对案件的材料进行深入复审,重点关注案件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等问题。如果副检察长审查后认同业务部门的意见,才会将案件进一步提交给检察院的最高领导——检察长。

检察长批准

在所有审核程序通过后,案件最终报送给检察长进行签署和批准。检察长在签署不起诉决定书后,该决定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宣布和送达

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扣押、冻结

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申诉复查

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以上是不起诉案件的详细程序,确保每一步都依法进行,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