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性纠纷 :当纠纷双方均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纠纷内容为财产性时,可以在达成一致后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劳动争议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等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含部分无效)、事实劳动关系、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其他民事纠纷:
涉及人身关系和非民事纠纷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不在仲裁范围内,例如婚姻类型、收养扶养类型、监护类型以及涉及继承的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
其他适用仲裁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总结来说,走仲裁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性纠纷和劳动争议,具体涵盖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履行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涉及人身关系和非民事纠纷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则不适用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