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禁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5-01-21 16:27:00 程序应用

公安机关拘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报告书需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通知家属或单位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讯问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是公安机关拘禁程序的主要步骤,具体操作中还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