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的行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登记
信访工作人员对有权受理的来信或来访进行登记,记录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对其他渠道转来的信访事项,依照各自的转办单进行登记。
受理
信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信访接访工作人员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未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告知信访人。
转送与交办
对已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按照“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信字件或访字件转相关责任单位调查核实并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在接到信访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信访人。
办理与回复
一般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结束,并以书面形式回报信访局备案,同时书面回复信访人。
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经上报批准后,应在60日内办理结束,并以书面形式回报信访局备案,同时书面回复信访人。
督办与协调
信访部门可以对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确保按时完成。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可以进行协调,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重复信访处理
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再重复登记和受理。
申请与履行
信访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其履行。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并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