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受理阶段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标志着仲裁程序的启动。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庭,具体形式由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可以是不公开审理,也可以是公开审理,具体由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决定。
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审理清楚事实后,应根据多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
裁决作出后,应制作仲裁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相关阶段
调解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调查和证据收集阶段:此阶段主要是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确定主要争议焦点,并为下一次调解或裁决做准备。
决策阶段:如果仲裁庭的调解无效或送达仲裁调解书之前有人后悔,则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应通过召开仲裁会的形式作出裁决。
总结:
仲裁制度的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审理、裁决以及可能的调解和决策阶段。整个程序旨在确保公正、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