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违法行为是指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先裁决后取证;
未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
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
超时限询问查证,刑讯逼供;
非法搜查;
采用不正当方式间接诱导;
只有一名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证据;
执法人员未取得相应执法资格;
采取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非法剥夺辩论权利;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程序性违法的主体限定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程序的意义主要在于通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和规范,使侦查、起诉、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处理刑事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而且在程度上要求情节严重。对于轻微的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如果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轻微或是没有影响,则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础上不予追究。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违法行为如果被发现,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