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 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具体程序如下:
提出意见:
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
审核批准:
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制作决定书:
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执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且需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盖章。
通知家属: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并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的条件和适用情形包括: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这种强制措施比取保候审严厉,但在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则比拘留、逮捕宽得多,是一种较为温和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