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流程规定如下:
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和调查清理公司财产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
制订清算方案
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的清算方案,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应交股东会通过。因违法而解散清算的公司,清算方案还要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通知已知债权人,予以公告。
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召开债权人会议,登记申报债权,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确认破产财产和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编制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拨付破产费用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确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并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拖欠税款,破产债权。
清算终结后的手续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清算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是破产清算的主要流程和规定,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