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前介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公安机关商请介入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侦查活动。
检察院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并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主动介入
检察院可以基于案情的情况主动派员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
通过案件研讨会的方式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到一定节点后邀请检察官共同召开案件研讨会,由侦查人员介绍情况,检察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明确下一步的侦查方向。
书面审查和意见反馈
侦查机关随时将搜集到的证据材料交给检察官,检察官书面审查后给出书面意见,引导下一步的侦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提前介入
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
提前介入需符合以下条件:需要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有关案件材料基本形成;提前介入需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
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院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调查终结移送起诉十五日前,经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后进行。
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审核案件材料,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
逮捕程序中的提前介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逮捕程序,对侦查活动进行动态监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综上所述,检察院提前介入的程序包括公安机关商请、主动介入、书面审查和意见反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以及逮捕程序中的提前介入。这些程序旨在确保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顺利办理,并提高司法效率和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