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院受理与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检察院审查批捕申请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采取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意见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作出决定
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应当说明理由,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是检察院批捕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