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法律正义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公正的完整框架。
程序正义
定义:程序正义,也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强调的是法律决定形成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法律程序的正义性。
侧重点:程序正义主要关注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裁判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同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特点:程序正义具有透明性和可预见性,能够通过公开的程序设计和裁判过程,使人们感受到正义的实现过程是公平和合理的。
实体正义
定义: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也称为“结果正义”。
侧重点:实体正义主要关注法律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要求法律的裁判结果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确保善恶得到应有的报应。
特点:实体正义具有结果导向性,强调最终的法律结果应当是公正和合理的,能够满足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关系: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有效保障,通过公正的程序设计,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而实体正义则是程序正义的最终目标,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二者共同构成了法律正义的完整体系,缺一不可。
建议: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应当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法律结果的公正性,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