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符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登记(发证)
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正式解除。
建议:
离婚登记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夫妻双方应认真对待,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遇到结婚证丢失的情况,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申请。
在冷静期内,双方应充分考虑,如有必要,可以撤回离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