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询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填写《约谈(函询)审批表》
由纪委相关部室对反映党员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后,若需要党员干部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需填写《约谈(函询)审批表》。
该表需报经纪委分管副书记审核和纪委书记批准后,再向被反映党员干部下发函询通知。
发送函询通知
纪检监察机关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书面回复
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逐一做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和具体整改措施。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需报纪委负责该函询的部室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委负责函询的部室应责令其及时回复。
审签和报送
被函询人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委负责该函询的部室。
若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其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遵守时间限制
被反映人收到函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并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15个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天。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函询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保障监督执纪工作的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