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工伤认定
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部门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操作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
鉴定等级划分: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1级(最重)到10级(最轻)。
复议与申诉: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审。
鉴定程序
提交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如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等。
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备、有效,并在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
组织鉴定: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出具鉴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在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这些步骤确保了工伤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