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的关闭程序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
口岸所在地政府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口岸关闭的申请。
征求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口岸管理处)征求口岸有关查验单位的意见,包括驻穗查验单位。
上报审批
一类口岸由市政府办公厅(口岸管理处)逐级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二类口岸由市政府办公厅(口岸管理处)报省政府。
会商大军区
口岸的开放和关闭需要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抄送相关部门
审批结果抄送海关总署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公布执行
口岸关闭的审批结果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议:
口岸关闭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方协调一致,避免影响正常的出入境活动和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