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是一项重要的刑事侦查手段,其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下是通缉前需要遵循的主要程序:
发布权限
通缉令只能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决定,但通缉令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
发布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通常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如果通缉范围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对象
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内容
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上被通缉人的照片。通缉令还应注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补发通报
通缉令发出后,如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查缉与扭送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撤销通缉令
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网上通缉程序
网上通缉需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交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然后将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新信息时,应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综上所述,通缉前的程序包括发布权限的确认、发布范围的确定、通缉对象的筛选、通缉令的详细内容编制、必要时的补发通报、查缉与扭送程序的启动,以及通缉令的撤销。这些程序确保了通缉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