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案件办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受理词状:
相当于现代司法程序中的“立案”,州县官员接受原告或代告的词状意味着受理案件。
收集证据:
也称为“勘验”,包括实地勘察、实物查验、尸伤检验、证人证言等。
传唤原被告及证人:
传唤两造(原告和被告)及证人到庭。
审讯:
对案件进行详细询问和调查。
羁押:
在被告未服罪或案情尚未审理清楚之前,被告不许放回,称为“羁押”。
裁决:
根据审讯结果和证据,作出判决。
执行:
将判决结果付诸实施。
此外,古代案件办理还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和程序要求,例如“放告”制度,即允许老百姓在特定日期向官府告状。诉讼一般需逐级进行,先向所辖州县一级司法机关提出,断决不服,才许向上一级司法机关上诉,严禁越诉。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古代案件办理的完整流程,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